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控制實施意見

1  范圍

本安全控制實施意見適用于四川省內溶解乙炔生產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意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意見。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3864工業氮

GB10665《碳化鈣(電石)》

GB6819-2004溶解乙炔

GB7144氣瓶顏色標志

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11638溶解乙炔氣瓶

GB11984氯氣安全規程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3076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

GB13591-2009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

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

GB27550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31-1991乙炔站設計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3039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TSGD2001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

TSGR0004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R4001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89)化工字第73號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溶解乙炔氣廠(站)和溶解乙炔氣瓶管理的通知 川經信〔2011〕324 號

 

術語和定義

規范性引用文件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意見。

3.1 動火作業  work with flame

指在乙炔制備和生產廠(車間)內,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剩余壓力  residual pressure

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裝前瓶內乙炔的壓力。

4  安全基本要求

4.1 溶解乙炔生產企業應符合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質量和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溶解乙炔氣廠(站)和溶解乙炔氣瓶管理的通知》川經信〔2011〕324 號的要求。

4.2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4.3重點生產單元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并具備聯鎖停車和緊急停車功能;重點生產單元包括壓縮、充裝單元。

4.4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品場所設置泄漏檢測報警設施。

4.5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5                       安全技術要求

5.1電石庫、氣瓶庫、車間管理

5.1.1 原材料電石應在入庫前進行檢驗,確保質量符合《碳化鈣(電石)》GB10665國家標準的要求。

5.1.2 電石庫、氣瓶庫應防雨、防潮,保持通風良好,設置有乙炔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有校驗記錄。

5.1.3 電石庫、氣瓶庫應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5.1.4 電石庫、乙炔瓶庫可以與氧氣瓶庫、可燃或易燃物品倉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5.1.5 實瓶和空瓶應分開存儲,實瓶庫或空瓶庫的氣瓶存儲量不應超過3000個,并設置相關標識。

5.2工藝及設備 

5.2.1 乙炔發生器應配置壓力、溫度檢測儀表,電石入水式低壓乙炔發生器應配置液位計,確保能隨時檢測水位,并有防真空裝置(如逆水封)或措施。

5.2.2 多臺乙炔發生器的匯總管與每臺發生器之間、接至廠區的乙炔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5.2.3 乙炔發生器應設置注水裝置和含氧量不超過3%的惰性氣體掃裝置。

5.2.4 濕式貯罐的鐘罩,應設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號,并與乙炔發生器、壓縮機進行聯鎖控制。應設置保證乙炔壓縮機的進口壓力低于下限、出口壓力高于上限時能自動報警和停機的連鎖裝置,乙炔氣柜應設置水噴淋降溫裝置,鐘罩可靠接地。

5.2.5 乙炔壓縮機、電石破碎機、爆炸危險場所通風機等設備,采用皮帶傳動時,應采用防靜電皮帶。

5.2.6 乙炔設備、乙炔管、乙炔匯流排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定期檢測并形成記錄。

5.2.7乙炔的放空或排放應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應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并設置阻火器。乙炔設備的排污管,應接至室外。

5.2.8 溶解乙炔生產中配備的計量器具和儀器、壓力表、安全閥均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檢定和校驗。

5.2.9 乙炔管道和所連接的設備中,在下列部位應設置阻火器:

高壓干燥器的出口管道上;

各充氣匯流排的主截止閥前;

充氣匯流排的各分配截止閥后;

高壓乙炔放回低壓乙炔的管道上;

5.2.10 乙炔發生器、乙炔壓縮機和凈化器的循環泵等設備必須采用防爆級別不低于IIC(B4d)電氣設備或儀表。

5.2.11 溶解乙炔生產流程配置的附件(如高、中、低壓閥門,阻火器,充裝軟管等)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制造;嚴禁選用含銅量70%以上的銅合金,以及銀、汞、鋅、鎘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

5.2.12 乙炔充裝間應設置有效的緊急噴淋裝置和充裝噴淋裝置,緊急噴淋裝置要有定期啟動檢查記錄。

5.2.13 有防爆膜高壓干燥器的防爆膜至少一年更換一次,并形成記錄。

5.2.14 在用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證并定期檢驗。

5.2.15 乙炔設備和管道外部的顏色、標志應執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氣、液管道應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反扣(向)閥門應指示旋向。

5.3防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 

5.3.1 溶解乙炔生產場所應按《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和消防標志;消防器材和消火栓應有專人管理,并確保完好,有相應的標識和記錄。

5.3.2 乙炔生產區內設施,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乙炔生產區應在防雷保護范圍之內,防雷設施的定期檢測應按規定進行檢測。

5.3.3 乙炔生產車間入口應設置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5.3.4 生產區應設置風向標及相關警示標識等。

5.3.5 進入生產區的車輛應配戴車用阻火器(防火帽)。

5.3.6 乙炔站的1區爆炸危險區,應設置固定式乙炔可燃氣體測爆儀,并定期檢驗。

5.3.7 企業應建立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池并符合相關規定。

5.4生產操作

5.4.1從業人員應具有符合相應崗位的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5.4.2 動火作業、罐內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等相關作業應嚴格執行作業票制度,設備檢維修前后應對介質進行安全處置并分析化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并形成記錄。

5.4.3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服裝和勞動保護用品,不采用產生火花的工具。

5.4.4 設備開、停機應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并形成記錄。

5.4.5 各工藝參數應認真填寫于設備運行記錄上:凈化崗位應定期檢測凈化效果;壓縮機各級排氣溫度不得超過90℃,輸出乙炔氣溫度應不高于40℃;乙炔充裝流速應小于0.015m3/h.l(0.6m3/小時·瓶),氣瓶充裝過程中應檢查瓶壁溫度不超過40℃。

5.4.6 氣瓶充裝前應逐只進行充裝前檢查并形成記錄。

5.4.7 出廠產品(實瓶)應粘貼符合《氣瓶警示標簽》GB16804的警示標簽。

5.5事故應急救援

5.5.1 企業應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程序;

5.5.2 企業應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要求制定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事故處置方案,并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人員培訓、演練和適時修訂。

5.5.3 企業應具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器材。

6                       管理要求

6.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2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化工專業相應知識,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任職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3 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6.4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6.5 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6 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置風向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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